时间:2012-11-30 10:43:03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环保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监督手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实施〈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以下简称《计价手册》)管理制度是对莱芜市工程承发包价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计价手册》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主要记载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活动中所实施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承发包计价情况、工程结算审核情况,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等。
第四条 《计价手册》主要内容有:施工企业概况、工程项目汇总统计表、单位工程造价登记(含工程概况、单位工程计价总表、工程结算审核登记,单位工程主要工程量计价表、单位工程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量表等)、施工企业在职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登记表等。
第五条 《计价手册》的管理。莱芜市建设委员会是《计价手册》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计价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并且将发放和管理情况上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二章 《计价手册》的发放
第六条 凡在莱芜市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体育场地设施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外省市进入莱芜市承接施工项目的企业),均应申领《计价手册》。
第七条 山东省内的其他行政区域的施工企业在莱芜市承接施工项目,可使用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放的《计价手册》。
第八条 《计价手册》的申领。施工企业申领《计价手册》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计价手册申领登记表》一份(表式见附件一);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计价手册》的年度核查与换发。
《计价手册》的使用期限为一年,每年度换发一次,核查换发时,对施工企业上年度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情况和已承接工程项目的造价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施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原《计价手册》正本 ;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上年度承接工程项目清单;
7、企业上年度已缴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年度核查或换发《计价手册》时,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将不予发放下年度《计价手册》:
1、企业未足额缴纳上年度应缴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2、上年度《计价手册》中发现有私自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登记或对已登记项目造价情况栏进行恶意涂改情况的;
3、企业上年度有工程项目未办理造价登记手续的;
4、企业上报的年度核查或换发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企业在上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计价行为,且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十条 《计价手册》的变更。施工企业法人代表、资质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携有效变更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计价手册》的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古建、修缮等工程,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参与工程投标、办理工程合同价、竣工结算业务时,必须持《计价手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不含山东省外地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投标活动,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出示本企业《计价手册》,否则,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计价手册》是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参考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开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提交《计价手册》作为评标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中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后,或办理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手续后,应于7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的造价登记手续并加盖造价登记专用章:
1、当年度《计价手册》原件;
2、中标通知书(仅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
3、施工合同及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仅直接发包项目);
4、施工图纸。
未办理工程项目造价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再次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投标活动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且记入投标人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外地施工企业进入莱芜市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中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后或办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手续后,于7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领《计价手册》,办理该项目的造价登记手续并加盖造价登记专用章:
1、《计价手册申领登记表》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中标通知书(仅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
6、施工合同及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仅直接发包项目);
7、施工图纸。
未申领《计价手册》或未办理工程项目造价登记手续的,施工企业再次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投标活动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且记入投标人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承包企业到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办理工程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时,必须提交《计价手册》,作为登记依据,外出施工工程竣工结算价在年检时集中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或结算审核单位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出示该工程项目签定施工合同年度的《计价手册》,以查看该项目的造价登记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结算审核单位应及时向造价管理部门通报:
一、施工企业未出示《计价手册》的;
二、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使用年限与该审核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日期的年份不一致的;
三、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上,私自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登记的;
四、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上,未办理造价登记手续或登记情况栏未加盖工程造价登记专用章的;
五、施工企业未出示《工程类别鉴定书》的;
六、施工企业未出示《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核验《计价手册》,将其作为计价依据之一;
结算审核时,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上对该审核项目尚未办理造价登记手续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携相关资料到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办理该项目的造价登记手续。否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签发结算项目结算审定单。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审核单位应在施工企业《计价手册》中《工程结算审核登记单》栏目内如实填写工程结算审核信息,一式两份,并加盖审核单位法人章,作为施工企业登记依据;如有必要,可在“备注”栏内对工程造价的构成作更详细的描述,并且其中一份留存,作为存档的重要组成之一。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况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改正之前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核时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核时,施工企业未出示《工程类别鉴定书》的,不得计取《费用计算规则》所规定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类情况,或一个年度内存在工程项目未办理造价登记手续的,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收回其《计价手册》,不予发放下一年度该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并通报其他相关建设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计价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计价行为,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在《计价手册》之“违规违纪记录”栏记录,并通报其他相关建设行政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建设部第149号令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未经核定,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二、随意调整经核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三、结算审核时发现施工企业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况发生,且仍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在《计价手册》上进行审核情况登记,或填写审核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结算审核时,施工企业未出示《工程类别鉴定书》,且仍计取费用计算规则所规定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的;
六、违反其他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莱芜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凡2008年6月20日起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