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时间:2013-03-01 11:06:32    文章分类:房产事务

        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答:(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只要转让双方在发生纠纷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时具备上述条件,法院即可认定合同有效。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共有人为准)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取得)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执业机构: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莱芜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经济仲裁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建鹏律师 > 刘建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