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时间:2011-10-01 19:54:35  作者:刘建鹏律师  文章分类: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1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护理费证据

  1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 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执业机构: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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