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童案件的思考

时间:2011-10-24 15:02:21  作者:深圳律师于泽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佛山女童案件的思考

 

这些天以来,围绕着佛山2岁女童被车撞,并被2车碾压致死,而路过的18位路人没有一人出手相救的事件,引起了广东全省乃至全国人民的关注与热议。

人们谴责肇事者的同时,对于18位路人的反应,人们却有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路人太冷漠,有人认为路人的冷漠是没有办法的,怕被招致肇事者的后果。对于这起事件各方当事人的反应,显然不是善良的、有责任和良知的人们所能接受的。于是有人提议立法对见死不救者给以制裁,人们不断地反思质疑最近几年很有争议的法律判决,认为正是这些判决导致了好人的顾虑和冷漠。

曾几何时,我们的国家和国人是在雷锋的光辉形象下,大力宣传无私奉献,助人为乐,勇于牺牲,做好事不留名等等,然而当今天,我们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却竟然认为无私奉献的雷锋事迹是不存在,是不合常理的。于是不合常理的雷锋就成了肇事者,被判决承担责任。可以想象,一个雷锋倒下了,无数的雷锋退缩了,于是18个路人冷漠了。

被救者不予感谢反而将好心人告上法庭固然应该遭受社会的谴责。作为法院,诸多的类似案件判决,一定程度上也昭示了好人不得好报的效果。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当然,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以大概率事件,甚至包括社会习惯,人之常情等加以佐证,最终做出判决。但是,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一点,那就是社会影响。不是早就讲过,甚至多次讲过“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应该更加严格的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避免伤害无辜。不合常理的雷锋在中国是大有人在的,这要归功于那个时代的教育。

坦率的讲,人们的良心并没有坏,并不是真的那么冷漠。冷漠是有原因的,不求回报,但是被栽赃的后果,是善良的人们在精神上,心灵上,时间上,经济上所无法承受的。为了免除好人的后顾之忧,与其立法惩罚,不如立法保护。对于因助人为乐而遭受不平的人施以援助和多种救济和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的潮流。

同时我们的媒体应该再一次扛起对国人教育的大旗。多做一点公益广告,少一点商业广告。从人们的道德引导,到环境保护;从家庭,到社会;点点滴滴,重新塑造我们的道德体系。这一次,最好不要树立一个雷锋一样的人物。即使树立,新雷锋也要真实,做其能够做的事,要考虑后果,不做盲目的英雄。

执业机构: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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