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时间:2011-11-11 15:30:28  作者:邹兵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近日11月10日笔者代理一件竞业限制纠纷案,公司向员工索赔10万元,公司提出了有关证据,员工也有相应证据反驳,究竟谁是谁非?有待最后裁决。这个纠纷引发很多思考:究竟竞业禁止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员工有何权利?


      有网友疑问: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在我离开公司后的一段时间,不得到与公司同行业的公司任职。这一规定有效吗?

  邹律师解答:

  约定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邹律师特别提醒:

      作为员工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中又无合法合理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限制期限多久?支付时间和方式是否合法?

     作为企业要想发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约束员工,避免同业竞争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必须严格建立有关保密制度,完善有关限制就业协议,并设计和执行好有关的补偿费发放,和员工离职后就业考察等,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这方面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指导公司完善有关制度和协议,预防法律风险,减少争议,毕竟企业仅仅看法条所得的初浅认识是非常不够的。

=======================================================================邹   兵   律   师 广东省总工会律师团律师 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特聘讲师

擅长业务: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专项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借款纠纷、股权纠纷、汽车消费纠纷、并购重组、律师见证、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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