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胜诉

时间:2011-11-06 12:15:00  作者:马章元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父母离异16岁女儿生活困难,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遭拒绝。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父亲从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450元。

    11年前,王女士与陆先生离婚后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陆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200元。1998年陆先生先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2001年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2006年6月,王女士因病无法工作,经鉴定,王女士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经济上依靠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家庭生活。2010年9月起,已满16岁的女儿开始就读高中,教育及生活费用大大增加,王女士已无力负担女儿抚育费。故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陆先生增加生活和教育费。但陆先生以自己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女儿把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来承担父母的责任。王女士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陆先生在每月给付3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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