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11-11-09 10:17:05  作者:caixueying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刚审结了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被告人王某的女友和被告人司某某是同学,二被告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王某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产生租车后抵押换钱的想法。2010年 5月底至 7月初,其单独或伙同司某某虚构工程用车、 婚庆用车、送病人等理由,先后同四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上述四公司各租赁一辆汽车,由王某抵押到北京、河北等处,得款 235000 元,王某将此款用于租车、归还个人欠款、个人生活消费等。经鉴定,该四辆车价值7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 1983 年出生,从小父母离异,大专毕业后到上海随母亲生活了一段时间,不太适应,又回到德州。就业难本来就是个普遍的问题,王某好逸恶劳,又梦想过阔绰的生活,就想起了歪门邪道,靠租车抵押换钱生活,吃饭必上饭店,出入高档场所,呼朋唤友,出手大方,并向朋友们吹嘘其在北京开有高档汽车 4S 店,代理名车,在朋友眼中其就是个大款。可他的朋友甚至女朋友都不知道他花的钱的来龙去脉。我曾问他租车时都是用的真实身份证,把车抵押出去钱款都挥霍一空,想过以后怎么还吗?车主追债怎么办?他说没想过。说实话,我内心里很烦感他,整天拆东墙补西墙,今朝有酒今朝醉,用别人的钱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应该让法律来惩罚和管教他。

    但是开庭时他提到关于他到案的一个情节,引起我的注意。他说2010年 7月 27日案发当天其在司某某家被一受害单位的人带到该单位,并被控制,其曾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一是考虑自身安全,二是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了,当时接警人员称已有人报警,其在原地等待,后其和司某某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

    当庭公诉人称不知这一情况,卷中材料无反映。 如果他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他就可能构成自首,无疑会对其量刑起重要作用。因本案所扣押的手机未随案移交,庭后我几经周折,终于在移送该案的基层检察院找到王某的手机,并和他们办理移交手续。因该手机距被扣押的时间已近一年,电池早已没电,我多方寻找,终于借到一个匹配的充电器。 充完电、打开手机、查找通话记录,果然发现 2010年 7月 27日11时31分48秒该手机打过110。我又联系公安局办案人员,将该页面拍照、打印,并让他们出具办案说明以固定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当天被抓获前打110报警,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时,我对其讲了查找手机及落实固定证据的过程,其很感激,并表示服判,安心改造。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是当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用法律惩罚,但他们也应充分享受到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作为一个执法者,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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