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受贿

时间:2011-11-21 16:07:42  作者:李选生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 护 词

被告人赵x受贿一案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 李选生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我接受本案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通过开庭,我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高x让被告人赵x处理的违章车辆均应当交200元罚款,违章车辆车主或者司机也均支付给被告人高x200元。作为违章车辆车主或者司机来讲,支付给被告人高x的200元系应当缴纳的罚款。被告人高x基于同被告人赵x的约定:“如有车辆违章找被告人高x处理,高x收取200元罚款,给赵x150元,自己留50元,由赵x负责给违章车辆处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车辆的200元罚款。在收取违章车辆车主200元罚款上,被告人赵x同被告人高x在主观上是一致的、共同的、相互联系的,违章车辆200元罚款实质上系被告人赵x同被告人高x共同收取。被告人赵x作为交警队分管违章业务大厅的领导,未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擅自自行收取罚款,其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但是并未触犯刑事法律。被告人在自行收取罚款后,如果将罚款上交,其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如果将自行收取的罚款挪用,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次本案中被告人高x收取违章车辆200元系违章车辆应当交得罚款,而非好处费。且收取违章车辆200元罚款是基于二被告人共同的约定而为之,因此被告人高x支付给被告人赵x的150元,并非被告人高x自己单独支付给被告人赵x的好处费,而是共同收取车主应当缴纳的罚款,故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被告人高x给被告人赵x受贿的情形,本案被告人赵x和被告人高x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最后,如前所述被告人赵x和被告人高x收取200元系违章车辆车主应当缴纳的罚款,违章车辆车主将200元交给被告人赵x和高x后,即为公款。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被告人赵x根本无法将车辆违章记录删除。其仅仅是暂时的将违章车辆信息隐藏,因此被告人赵x不可能将违章车辆罚款永久性占有。且根据被告人赵x和被告人高x的供述,在被告人高x找被告人赵x处理车辆违章信息时,双方约定只是将罚款暂时占有,如果需要交的话,马上上交。以上足以说明被告人赵x主观上仅仅是暂时挪用违章车辆车主的罚款,故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关于本案中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

1、被告人收取的违章车辆的罚款其中67734.68元用于了公务开支。(1)2009年因交警队购买公车,被告人赵x向他人借款垫付共计44934.68元。其中车款垫付19800元、附加税垫付12376.68元、交强险950元、公安厅管理费1448元、牌证费120元、警灯警报费3800元、车辆导航3380元、警车喷漆3060元。(2)2010年10月支付交警队修车费20000元。(3)2011年1月6日支付交警队修车费2800元。

2、案发后,被告人赵x积极的将全部赃款退回。

3、被告人赵x从侦查到审判均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当庭认罪。

4、被告人赵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分,一向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恳请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李选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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