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时间:2012-11-22 10:25:2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执业机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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