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可否随意变更
时间:2013-04-17 22:46:4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表明夫妻之间的赠与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当事人为离婚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如果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或一方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其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是否应得到支持呢?这种一揽子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且该协议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