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时间:2013-05-19 20:21: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兄、姐对弟、妹的扶养关系产生的确定标准。《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①兄、姐有负担能力。负担能力主要指能够扶养未成年弟、妹的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姐死亡或者失去负担能力,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即终止。

      ②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已经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当事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父或母一方死亡,生存方仍应当承担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样父或母一方失去抚养能力的,如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另一方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下,成年的子女应当协助父或母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弟、妹。当父母都已死亡或都失去抚养能力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可以成为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承担扶养他们的义务。

      ③弟、妹需要抚养。需要扶养的弟、妹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果他们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能够独立生活,就不应该由兄、姐继续承担扶养责任,但兄、姐自愿提供经济帮助的,法律不作限制。

      (2)弟、妹对兄、姐的扶养关系产生的确定标准。《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①弟、妹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己也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经济来源,法律也不要求他们对兄、姐承担扶养责任。

      ②兄、姐曾扶养过弟、妹。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扶养成年的。司法实践中确定弟、妹是否系兄、姐扶养成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应根据各类不同情况,综合分析合情合理予以确认。

      ③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确实需要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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