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中关于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

时间:2014-03-11 12:06:5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人身损害的不能免责,是绝对的,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千变万化,常见形式有如下四种:

(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放弃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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