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包括的情形

时间:2014-05-20 11:31: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属于“挂靠”,这种情形下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执业机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颜立权律师 > 颜立权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