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精神病,我要离婚怎么办?

时间:2012-04-20 14:39:54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离婚程序

丈夫患有精神病,我要离婚怎么办? 网友咨询:我和丈夫结婚8年了。5年前,他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虽然努力治疗,但始终无法治愈。为了给他治病,我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工作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过得非常艰苦。这种生活我真的无法再继续下去,对他我也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请问律师,我想跟他离婚,该怎么办? 张磊律师解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效力,应该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你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你们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登记离婚。 二、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受理,并应当为你丈夫另行指定诉讼代理人。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了具体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为你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原告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作为被告的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要在你丈夫的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中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你丈夫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人选,也可以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如果你坚持离婚,法院应当在安排好你丈夫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判决准予离婚。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法院会在你或你丈夫的亲属、单位对你丈夫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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