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离婚后,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时间:2012-04-20 14:53:10  作者:李功成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养父母离婚后,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养父母离婚后,对养子女是否应给付抚养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里主要分三种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施行),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http://www.jshylaw.com李功成律师原创作品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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