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时间:2012-04-20 14:53:43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网友咨询:我和前夫离婚半年了。当时在离婚协议里是约定孩子由他抚养,我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现在我非常想念孩子,希望孩子还能够回到我的身边。而且我听说他现在找了个女朋友,已经同居了。那个女的不喜欢我的孩子,对他不好。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律师,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哪些?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张磊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以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出现,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这种情况,可以先去跟你的前夫协商,如果对方同意,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无法达成协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比如你前夫的女朋友经常打骂、虐待孩子,或者你的孩子已经十岁以上愿意随你生活你也具备抚养条件等等,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http://www.jshylaw.com张磊律师原创作品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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