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2-04-20 14:54:51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受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男人的精子或女人的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女人的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兴的生育技术。采用这种技术生育的子女,就是人工受精子女。
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即谁是孩子的父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1991年7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抚育义务由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夫妻承担,人工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合法权益,并不应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