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0 14:55:40 作者:巫蓉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离婚时妻子要我出50万做孩子将来的出国基金,我该给吗?
网友咨询:我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在准备离婚,目前在法院调解阶段,已经商量好孩子抚养权归她,我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她突然提出要我在抚养费用以外再给50万人民币做孩子将来的出国基金,孩子现在才两岁多,如果我不同意给,法院会判决让我给吗?
巫蓉律师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你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到小孩十八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中不存在支付“出国基金”的义务。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与妻子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需要法院判决的话,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上述意见衡量,不会支持抚育费以外的“出国基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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