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对自己的非婚生儿子有没有探视权?
时间:2012-04-20 14:56:14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第三者”对自己的非婚生儿子有没有探视权?
问: 我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当时虽然知道王某已婚,但与他的关系还是发展迅速,并于同年8月给他生下了儿子蛋蛋。2006年1月,因发生纠纷,我与王某协议分手,并签了一份协议,约定蛋蛋的监护权、抚养权归王某及其妻子刘某;我每三个月可探视儿子一天,从2009年8月起可每两年一次在8月带蛋蛋回去生活7天。然而三个月过去后,我按协议约定去探视儿子,却吃了闭门羹。随后,我和王某夫妻交涉,他们却百般阻挠,说我要求探视权的行为其实是想以探视蛋蛋为由借机破坏他们的夫妻感情,还说我作为一名“第三者”,曾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和家庭并索取所谓经济补偿,道德败坏,不可能教育好蛋蛋,探视蛋蛋对他的成长没有好处,因此拒绝我与儿子见面。请问,因为做过“第三者”,我就没有对儿子的探视权了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第三者所生的子女同样也适用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从你所叙的情况看,你探望儿子并没有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法院也没有终止你探望的权利,因此,你和王某签订的探视协议有效,你享有探望蛋蛋的权利,王某有协助的义务,王某的妻子刘某虽对蛋蛋没有监护权,但由于其与蛋蛋共同生活,故有和王某一起协助你探视儿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