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对方,我是否还有监护权?

时间:2012-04-20 14:57:48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离婚程序

 

网友王先生咨询:

律师您好!我和前妻是去年12月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在判决书中将我们三岁的女儿判给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离婚后我按月支付了抚养费,但我前妻却一直找理由不给我见孩子,还说:“孩子判给我了,我是孩子的监护人。你没有监护权。给不给你见孩子我说了算!”请问律师:现在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是否就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我要求探望孩子,是否需要征得她的同意?如果她不给我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张磊解答:

你前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孩子判给对方抚养,你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之一,并没有丧失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因此,虽然离婚时孩子判给对方直接抚养,但你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对孩子你享有探望权,你前妻有义务配合、协助你行使探望权。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如果法院的判决书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时间、方式行使;如果没有明确,你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对于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情节严重,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专家张磊律师提醒您:遇到离婚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不要让外科医生,做您的内科手术,以免造成误诊。如果您需要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请致电:13905150072。我和我的团队,将尽我们所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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