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抚养费标准太高,我能要求降低吗?

时间:2012-04-20 15:00:05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原定抚养费标准太高,我能要求降低吗?     网友咨询:我丈夫与他前妻于2007年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今年,我和丈夫经人介绍结婚,我没有固定工作,他们公司因为金融危机效益也不好,收入比以前少了很多。现在,这笔抚养费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压力。请问律师,我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吗?(南京王小姐) 张磊 律师解答: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标准。但《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做出规定。但是,从“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出发,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重大疾病、伤残、下岗等非主观意志造成的现实困难导致收入下降,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标准承担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据,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可以支持这种诉求。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须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另外,如果抚养义务人自己恶意逃避抚养义务,主动放弃工作或怠于就业,导致抚养能力降低,也不能够成为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理由。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http://www.jshylaw.com张磊律师原创作品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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