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专家张磊为您释疑——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时间:2012-04-20 15:23:32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几乎每一起离婚纠纷都存在有关财产分割的争议。那么,离婚时财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张磊律师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您详细进行解读。

一、哪些财产应当在离婚时纳入分割范围?

律师在办理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时要分割哪些财产存在很多误区。有的当事人误把登记在第三人(比如公婆、子女)名下的房产作为分割对象;有的当事人认为家中的积蓄都是自己挣的,跟对方无关,不应当拿出来分割;还有的当事人费尽艰辛调查对方的收入明细,要求把对方婚后所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项收入都进行平均分割,等等。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抱有这些想法的当事人,往往因自己的要求损害对方的利益导致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因为对法律不了解、没有正确的履行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导致自己应得的财产利益没有得到保护。那么,离婚时到底要分割哪些财产呢?张磊律师指出: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是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和合法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书面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存在分割问题。而如果双方书面将某些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财产就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比如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依法属于他人的财产,除非另有充分证据,一般不纳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在实践中,有的夫妻将房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在孩子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或者部分房产已经转变为孩子的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离婚分割的问题。

其次,离婚分割的财产应当是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前面我们说到,主张把对方婚后所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项收入都进行平均分割的做法存在误区,是因为这些是对方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等同于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还要负担家庭各种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其剩余部分才是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所以,有些当事人仅仅提供对方的收入情况,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实际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哪些形式?

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在离婚时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形式:

1、房屋等不动产;

2、现金、银行存款;

3、公司股权;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

5、车辆等交通工具;

6、知识产权的收益;

7、家具、电器、生产生活物资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在法庭上,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存在并要求分割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对于房产,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交房产证或房屋产权登记簿等,对于存款,要提交存折、存单等证据,或者向法院提交银行账号等开户信息,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三、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解释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因此,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能够协商分割,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会在平均分割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实际需要和过错情况,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方和生活困难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作出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专家张磊律师提醒您:遇到离婚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不要让外科医生,做您的内科手术,以免造成误诊。如果您需要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请致电:13905150072。我和我的团队,将尽我们所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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