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0 15:26:31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其实,上述两条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避免出现相关纠纷,但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结婚前,以书面形式对房屋产权作出约定,将男方全款或按揭所购买的房屋约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或者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则可以不受前述司法解释的限制,将房屋属性转变为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小两口共有,或者加上儿媳妇的名字,从而改变房屋仅归一方所有的属性。
因此,建议双方面对这个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因产权问题带来一些顾虑甚至纠纷。男同胞如果真爱你的另一半,可以考虑将女方的嫁妆、装修支出折算进房屋价值的比例,书面约定她享有一定的份额。即使没有,也不妨大度些,或者哪怕给她加上1%的份额呢,也可以给你的她增加一份安心,给你们的婚姻增加一份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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