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0 15:38:42 作者:张磊 文章分类:证据技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从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较为常见,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举证也十分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缺少法律规范。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以后,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以后,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羞于对外人启齿;或者因为对施暴者内心的恐惧、害怕遭受更大的报复和伤害,不敢向有关单位报告求助。以上种种做法,不仅纵容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持续的伤害;同时也丧失了对家庭暴力的取证机会,使自己在依法维权时陷入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不仅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也是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的情况记录在案,造成伤害的,要在警方的陪同下或安排下去医院验伤,从而保留足够的证据。如情况危急、不具备报警条件,要大声呼救,寻求邻居、路人、小区保安或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并在危险状态解除后尽快报案。对于持续、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可以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等单位的保护,并通过前述相关单位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形成相关证明材料,为自己必要时依法维权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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