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闹离婚 担心被家暴?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2-04-20 15:39:34    文章分类:证据技巧

【南京晨报报道】 “禁止殴打、威胁她,禁止在她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骚扰跟踪……”这些以前只在外国电影里看到的“人身保护令”已悄然来到我们身边。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江苏无锡、扬州、高邮等多家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已发出多份防家暴“人身保护令”。

  禁止殴打威胁妻子

  江苏发出首个“人身保护令”

  今年42岁的花女士是个外地人,1996年与江苏籍丈夫结婚。婚后,因遭丈夫歧视,花女士于1998年与丈夫离婚。离婚不到一年,没有生活来源的花女士又于1999年与丈夫复婚。2000年,花女士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不久,花女士遭受家庭暴力。花女士多次向社区妇联反映情况,社区妇联协调后,丈夫李某就是不改。

  每每被丈夫暴打,花女士都会拨打110求助,但最终丈夫总以“家务事”将民警拒之门外。4年前,花女士提出离婚诉讼。

  江苏省无锡崇安区法院的法官在审核她提供的病历、报警记录、社区妇联的书面证明后,感觉到事情严重,为花女士发出江苏首个“人身保护令”,禁止李某殴打、威胁花女士。与此同时,法院将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局、妇联,三方共同对花女士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考虑到花女士与丈夫婚后仅承租一套21.5平方米的公房,法院将该公房的承租权归并李某,另外给花女士申请低保和廉租房。日前,花女士和丈夫在法院调解下离婚。

  离婚时防“分手暴力”

  妻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今年三八妇女节,扬州市中级法院也发出一张“人身保护令”,禁止男方在离婚诉讼及以后6个月内对女方施暴,否则将受到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

  李女士与丈夫杨某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常因琐事对妻子李女士大打出手。派出所曾两次出警处理,还拍摄了录像资料。今年三八妇女节前,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李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保护措施。

  法院根据事实,确认杨某对妻子李女士实施家暴。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杨某殴打、威胁李女士,在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及以后的6个月内,杨某一旦违反禁令,对妻子有伤害行为的,将视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该项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至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南京还没人申请过

  但法院有类似“告知通知”

  记者昨日从南京多个法院采访中了解到,南京各区法院目前还没有接到过当事人的“人身保护”申请,因此也没有发出过“人身保护令”。但南京法院在对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起诉书时,会有一份“告知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承诺“维持诉讼期内婚姻的现状”。

  维持现状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持财产现状、居住现状、孩子的抚养现状,以及双方的人身关系现状,这里面也包括离婚诉讼期内不得发生家庭暴力。”下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夏雯表示,起诉到法院离婚的案件,受害一方往往会到法院寻求帮助。这时,法院会根据“告知通知”,对施暴方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比如,情节轻微的,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训诫;如发生严重的暴力冲突,法院可责令悔过、罚款或者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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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它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该制度始创于美国。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命令或裁判。保护令通常由民事法庭法官核发,故称为民事保护令。它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

   记者 冒群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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