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0 15:56:00 作者:巫蓉 文章分类:过错赔偿
我常年出海不在家,妻子要求离婚,我需要补偿她青春损失费吗
网友咨询:我和妻子两年多以前经人介绍结婚,不久我就去做海员了,每年有半年多时间在出海,她觉得这样生活不稳定,要离婚,我同意了。但是她提出因为是我的原因导致我们离婚的,所以我要给她两年的青春损失费两万元,我该给吗?
巫蓉律师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仅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任何情况导致离婚的,都不存在赔偿一说。
你妻子提出的“青春损失费”实际上就是离婚索赔。你们是因为你的职业问题而离婚,不属于上述的四个情形之一,所以不存在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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