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法院会对房产增值部分如

时间:2012-01-07 10:52:47    文章分类:

北京离婚律师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http://www.bjlihun.com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向银行贷款80万元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已达50万元,房产已升值一倍。婚后二人曾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女方占有房产一半的份额,但一直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补偿女方已偿还贷款的一半即25万元。女方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的分割与男方意见不同。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已偿还的贷款该如何补偿?房产增值部分又该如何分割呢?这些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后,终于有了统一的解决标准。近日,本离婚律师在通州区法院就顺利处理了前面所讲的这个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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