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时间:2012-01-10 17:21:33 作者:崔建军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苏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苏××涉嫌合同诈
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
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参与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签订、
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在这一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
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苏××到深圳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系因叶××邀请。苏××于
1991年与叶××相识,后来其来深圳时又见到了叶××,叶××就邀请其加入公司,被
告人刚好也需要一份工作,遂加入了该公司。被告人苏××的职务虽然名为总经理,
但其只是一名打工者,在公司中并无实际管理权。苏××只负责管理打卡、签到等
日常杂务、负责监督由老板叶××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履行。具体合同业务由各个部
门的部门经理全权负责,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苏××都没有过问过。公司的财政
决定权,如公司各项费用的支出都由老板叶××及其女婿刘××决定,在所以财务单
据,也需由这两人签名。
第二,深圳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成×。其实际股东为叶××及其
女婿刘××。被告人苏××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其只按月领取固定薪
水4000元,不分享公司经营的任何收益或利润,其薪水不如部门经理高,甚至不
如个别业务员高。
第三,苏××并未亲自参加实施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其只负责公司日常打
点。具体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司的各业务部经理负责,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也没有
合同诈骗的受害单位,指认苏××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虽然知晓,但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其在
公司只负责管理日常杂务,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到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
从犯,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对被告人苏××按照主犯标准量刑,将会造
成极大的不公正,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被告人苏××是初犯,其在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打工,只是为了领取一
份薪水,保障生存,其因为法律观念淡薄,一时轻信朋友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较大的再教育再改造的可能性。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
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