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故意杀人案的两份调查笔录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2-01-10 17:22:40  作者:崔建军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黄××妻子唐某的委托和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5月6日依法对两名证人张××、吴××进行了调查取证,现结合该两份证据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被害人书包的打捞情况和打捞笔录的问题 本案中,被害人书包于2003年8月3日下午打捞起来后,再由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进行讯问书包的情况,也就是说打捞在前、讯问在后,已能得到相关证据的证实,辩护人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一审中认定的打捞笔录证实“打捞人员张××于2003年8月3日下午在张畈村部北侧客码堰的西北边打捞出一蓝色袋子,并及时与审讯专班的侦查人员取得联系,约十分钟后负责审讯黄××的刑侦大队教导员付××电话称:黄××已交待讲包内装有一块石头丢在上张王公路向南走一段路靠公路东边的水塘中了。这是,负责组织打捞的郭所长才叫打捞人员把包捞起来打开,经清点,内有一扁形青石块一块……”,根据证人张××的证词证明,当天具体负责打捞书包的就他一个人,张××对整个打捞情况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张××的这份证词证实当天其打捞到书包后拖到岸边“当时”就将书包打开了,其他公安人员在旁边看,同时证实其当时打开书包后发现有一块石头和一个文具盒,文具和里面有笔、橡皮擦、几张五元的钱。橡皮擦一面写有“××二中”字样,一面写有“王某”字样,这时张××就跟公安人员说找到了,张××的这份证词证实了当时打捞书包的真实情况,而这与打捞笔录中所说的打捞情况及何时打开书包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这一点对本案至关重要,因为书包一打捞起来后当时就由打捞人员打开发现书包内装有何物,这时其他侦查人员都站在旁边看,这说明侦查人员已经知道书包的大老位置及书包内装有何物,而证人杨××证实黄××告诉他和付某模具书包在什么位置打捞起来了,公安人员对黄××询问书包的情况存在诱供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张××的这份证词也证明了打捞笔录和证人寇××、张××、安某、杨××的证词是不真实的。 二、关于证人王××、王××2、王某的证词和证人吴××的证词矛盾的问题。 一审中认定的王××的证词证实,2003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其在从张集镇开拖拉机回王河家的张王公路上先后遇见王某、黄××、王××2三人骑摩托车从王河向张集方向行驶,证人王××2证实当天中午其于12点20分离开家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宁××到张集,在张王公路××米厂时碰到被害人王某,到了张集卫生院对门往大桥方向的一个门面钱路上看到黄××和几个人站在那里收获,王××2的儿子王某也证实其父母离开家时看了钟是中午12点20分,而证人吴××证实7月15日中午其吃过午饭后到同村的王××2家开的小店,王某告诉她其父亲王××2、母亲宁××一道到张集街上去了,之后吴××来到同村王某2的个体诊所门口坐在诊所门口的太师椅上,做了一段时间后看到对面××小学的黄××骑摩托车带着唐某从××小学到张王公路的那条小路上下来,后面李××校长带着他女儿骑摩托车也从那条小路上下来,隔了大概四、五十米远处,从吴××的这份证词不难看出,其到王××2家小店时,王××2已经离开家到张集去了,之后吴××在王某2诊所门口看到黄××骑摩托车从××小学出来回张集,这说明黄××骑摩托车离开学校是在王××2骑摩托车离开家之后,而王××的证词证实其在回王河的路上先遇见黄××再遇见王××2,这显然是矛盾的。另外王××2的证词证实其到张集卫生院对门时看到黄××和几个人站在那里说话,这也是不真实的。因为吴××证实黄××是在王××2之后骑摩托车做的,都是骑摩托车,黄××怎么会在王××2之前到张集呢?另外,一审判决书第6页所采纳的证人唐某证言证实碰到王××是在7月15日上午,而一审判决书却断章取义擅自改变其证言说是中午碰见王××的。 以上两点法律意见,谨供二审法院合议时参考。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崔建军                                                   2004年5月8日
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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