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5 20:42:29 作者:崔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经常接到电话询问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否实行风险代理的问题,在这里一并答复。
律师服务中的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委托人不用预付代理费,费用先由律师事务所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法律服务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风险;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行业内称之为风险代理。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允许律师(事务所)在某一些特定的诉讼中实行风险代理。
法规链接: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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