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5 21:02:54 作者:崔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最长37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期限。);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半月,一审两个半月,二审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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