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9 14:48:40 作者:崔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资深研讨律师——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犯罪通常会涉及三种不同的数额,一是诈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二是受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损失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同时,诈骗罪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因此,行为特征上同时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集资诈骗罪,当被害人的损失数与行为人的占有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以行为人的占有数为定罪、量刑依据,两种结果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参考;在未遂情况下,如果有损失数,应当以损失数为依据,没有损失数时,可以以行为指向的数额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