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12 21:16:00 作者:张党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妇女刚刚与前夫到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中午回家收拾东西时,竟被前夫强奸。11月1日,某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被告人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8月13日上午,被告人牟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中午,王某某回家收拾自己的衣物,被告人牟某某突然从后边将她抱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某打电话告诉姐姐,由其姐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被害人之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被害人又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律师评案:
强奸案属于公訴案件,公安机关一旦立了案,并查实行為人有犯罪事實的,即使受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對方,也不能撤案。法律是无情的。马光強奸的罪名已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以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