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3-03-01 13:55:08  作者:冯加伍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宗克凤,女,汉族,1984年X月X日生,住皖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XXX组,身份证号XXX。

原告: 李先怡,女,汉族,2005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军之女,住皖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XXX组,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宗克凤,女,汉族,1984年X月X日生,住皖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XXX组,系原告李先怡之母。

原告: 宗振东,男,汉族,2011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军之子,住皖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XXX组,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宗克凤,女,汉族,1984年X月X日生,住皖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XXX组,系原告宗振东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六安市人民路XXX中心一期23#楼XXX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燕,女,1972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八百乡南四街XXX号XXX室,现住六安市明珠广场XXX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宗克凤、李先怡、宗振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开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克凤、李先怡、宗振东的委托代理人冯加伍、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世舟、马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原告宗克凤、李先怡、宗振东诉称:2012年3月7日原告亲属李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开发区支行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红利丰生死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险费人民币100000元整,投保份额100分,保险合同期间为2012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日止,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后被保险人李军于2012年10月31日溺水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李军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赔偿金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4800元整(已经比除被告先行给付的1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4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1、答辩人已尽了保险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投保人已认真阅读了并详细了解了条款的所有内容,包括免责事由等;2、被保险人身故不属于《红利丰生死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约定的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的身故,答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宗克凤、李先怡、宗振东指定账户。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马 开 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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