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

时间:2018-12-20 22:19:10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法律顾问

执行终结可否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最高院院长信箱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针对案件执行终结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要求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的咨询。作出如下答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审判公开、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公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司法裁判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动不同法院之间统一裁判标准。从社会法治建设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提升法治观念,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适当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经过五年建设,在全国法院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下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终结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撤回的情形,因此,撤回来信中所提到的法律文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样的文书不上网?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哪些文书可从网上撤下?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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