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6 19:08:48 作者:冯加伍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XX,男,19XX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纬三路西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42401195202042XX。
被告:马XX,男,19XX年12月23日生,回族,身份证号 52250119771223XX,住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仁和居XX号楼XX室。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0550元(据实结算)。
3、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截止2012年2月2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55000元并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未还清,利息按1分计算,若还清1分利息不计算。被告于2012年8月份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2月6日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3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剩余105000元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约定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现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2013年0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