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箴敏与姚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冯加伍律师承办

时间:2016-01-13 21:19:13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曲箴敏,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敏,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曲箴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聚福苑5号楼2单元604室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曲箴敏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上院小区7#701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箴敏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姚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聚福苑5号楼2单元604室房产; 二、查封申请人曲箴敏的担保财产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上院小区7#701室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玉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伟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执业机构: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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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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