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2-03-09 17:23:47  作者:王建雷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XXX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311-80805267 ;13722867217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XX房地产经纪中心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联系电话:0311-XXXXXX ;XXXXXX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2年1月19日已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根据(2011)西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8500元及利息(其中446575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31日起,41925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23号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北XXX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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