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12-03-30 09:01:30  作者:王建雷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杨XX之妻。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杨XX因涉嫌XX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杨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杨XX平时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杨XX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杨XX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杨XX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杨XX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杨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XX的妻子

                          王XX     

                       2010年12月X日

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建雷律师 > 王建雷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