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2-11-23 22:24:4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泊辰,男,汉族,34岁,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完全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了错误的定性。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交通肇事罪成立,这是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成立的判决。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倒车时将侯玉珍撞倒并逃逸系事实认定错误。

1、上诉人没有倒车时将侯玉珍撞倒的事实。上诉人当时开车由南向北行驶,根本就没有任何必要和理由在广电小区门口倒车。上诉人是因为行车经过时,看到人行道上躺了一个人,因此才倒车后将侯玉珍扶起,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侯玉珍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学雷锋、做好事。事故认定书及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倒车时将侯玉珍撞倒,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臆断。

2、上诉人没有逃逸的事实。2011年11月20日下午,上诉人在乌伊路修理店内,单位领导给上诉人打电话,说交警在找上诉人,上诉人遂主动给交警打电话并告知自己的位置。交警随后才找到上诉人。但因上诉人不按交警的意见供述,故事故认定书才给上诉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上,对 “逃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是完全相悖的。如果说上诉人逃逸,那么上诉人主动与交警联系,又为什么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呢?

二、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关键证据均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第5-10页列举了认定上诉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但法院列举的证据存在很多问题,均是不成立的。包括:

1、侯玉珍的证言笔录。该份笔录显然属于非法证据。首先,该份笔录并非侯玉珍本人亲笔签名,而是由侯玉珍的儿子何强代为签名的,违反了笔录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捺印的制作要求;其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16时13分,笔录制作时间为 11月20日20时41分至21时18分,而侯玉珍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广泛创伤性蛛网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枕部头皮下血肿、创伤性湿肺”,伤情极为严重;在事发四小时后制作笔录时,侯玉珍神志是否清楚,是否有感知能力,笔录内容是否其本人陈述,有无受到诱导等因素均无法证实。上诉人认为,该份笔录如果是在侯玉珍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制作的,就不应由其子代为签名。第三,该份笔录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完全是有关办案人员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产物。

2、证人马某某以王强、李刚名义所作的笔录。两份笔录制作时间相隔近三个月。在2011年11月21日以李刚名义所作的笔录中,证人陈述是当时转身拿了个水杯,并没有看到老人倒地的瞬间,证人只是推测是倒车时撞的,一审判决对李刚笔录的摘录与笔录原文不符,篡改了证人证言;而在2012年1月11日的笔录中,证人以王强名义所作的笔录中又说亲眼看到事故经过,并指认是上诉人倒车时将人撞倒。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先后有种不同的说法,本身就是可疑的,在民事案件当中,这样的证言根本就不会被采信,而在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的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竟然以“作为证人,其先后证言有出入是正常的,如果先后高度一致,将或能涉嫌编造证言、作伪证”为由采信,理由何其荒谬。

3、证人马文森的笔录。马文森并未亲眼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其是在炒菜时听吃饭的人说马路对面撞人了,且其也不能确定告诉他的人看到了没有,因此,该证言只是对事实的一种推测,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将某个人因"听说"而得来的消息作为认定上诉人犯罪的依据,这一方面反映了本案具以定罪的证据是多么缺乏,迫使法院不得不将道听途说的话语也作为证据采信,另一方面反映一审法院在采信时严重违反基本的证据规则。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也被作为证言采信,道听途说得来的东西也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无怪乎有这样的冤假错案了。

4、证人狄秀革的笔录。该笔录形成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在所有定罪证据中,只有该份笔录清楚地承认亲眼看到了倒车撞人的全过程。但该份笔录所说内容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纯属孤证。且证人所说车停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突然倒车将人撞倒,与公诉机关在一审提供的视频资料不符。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2011年11月22日向社会发布协查通报,召集本案破案线索,如能提供直接线索,将奖励现金5000元。因此,不能排除证人为了获取奖励而捏造事实。

5、证人王秀芝的笔录。王秀芝并未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而是在上诉人离开后听其他人讲是上诉人撞倒了侯玉珍。因此,王秀芝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同时,王秀芝的证言也反映出侯玉珍当时是清醒的,如果真的是上诉人撞倒了侯玉珍,侯玉珍又为何不亲口告诉王秀芝呢?王秀芝的证言恰恰反映出上诉人并没有撞过侯玉珍。

6、光盘。该份视频资料只反映出当日广电网络家属院门口处有辆车倒车,停车后,从车上下来一男子,并不能反映出侯玉珍是如何倒地的。故该证据也不能证实是上诉人在倒车时将侯玉珍撞倒。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证实车辆前制动不合格,而非后制动不合格;更何况上诉人当时是在倒车,前制动不合格就能推测出后制动也不合格吗?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一审对该证据的认定也充分反映了一审对事实认定的倾向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交通肇事罪名成立,但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和的对证据的采信并不能相互配合,使得判决书认定的所谓交通肇事的事实根本没有证据证明。

上诉人完全是出于好心在路过时将摔倒在地的老人扶起,现却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如该份判决成立的话,将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进一步下滑,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意义,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客观证据而不是主观看法审理本案,为上诉人洗脱莫须有的罪名!

此  致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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