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6 23:52: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起诉书
原告:余某,男,汉族,岁,住五家渠市102团
被告:夏某某旦,男,哈萨克族,岁,住木垒县博斯坦乡
被告:库某丁,女,哈萨克族,岁,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修理费31000元,丧葬费40000元,停车费600元,拖车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由第一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70%承担元,总计:5254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1日1时50分许,二被告之子贾某提无证、醉酒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驮载托列西沿102团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连路段时,与相对方由原告驾驶的新BOF58号轿车相撞,贾那提与托列西死亡,原告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贾那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被告及托列西家属丧葬费40000元。经查,贾那提驾驶的摩托车无任何保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修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现原告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