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07 18:50:0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贾某某,男,汉族,21岁,系昌吉某学校学生,住该校,身份证号:
申请人就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拟对本人处以三天的行政拘留不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并申请对该处罚决定进行复核。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12日晚10:20分左右,我和李某等七人从学校后门的“LET'S GO”休闲吧出来回学校。下了台阶后,休闲吧前面的停车场上有一辆车在那里倒车,车速还特别快,这辆车向左倒时,就差点撞上左面的人,向右倒时,又差点撞到我。
我就说了一句:“会不会开车?”。这时,旁边站着的两个维族说:“你说啥?”。我就又大声说了一遍:“会不会开车?”这两个维族就开始用民族语言骂我。我也用维语回了一句。其中一个个子比较矮的维族就把我拉到车的一侧开始打我,这时其他人也开始拦他。正在这时,我看见车里下来一个高个维族,手里提着刀。我于是就开始反击矮个维族。在一片混乱中,我和李某被刀砍伤。不知是谁报了警,在110到来之前那三个维族开着车跑了。
当天晚上,绿洲路派出所的民警带我和李闯去昌吉州医院进行了包扎,并给我们做了笔录。经市公局法医鉴定,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办案警官说要对我进行罚款500元及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27日,我父亲贾某和律师去派出所了解案情,派出所胡所长又说行政处罚措施为行政拘留三天。
对该处罚决定,我认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矮个维族先动手打的我,我没有先动手。由于其个头比较矮,都打在我的身体胸部,所以没有明显的伤痕。而后来我开始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所以,认为我殴打他人首先与事实不符。
2、我与李某二人都被刀砍伤,我与拿刀的维族并没有互殴,更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我被砍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也是受害人。比照拿刀者的行为对我也进行处罚,没有任何道理,也是荒唐的。
3、退一万步讲,即使我和矮个的维族属于互相殴打,那么,公安机关对矮个维族处以200元罚款,对我拘留三天,也是不公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该规定,如果属于互殴,那么处罚程度应当是一致的,而不能一个罚款,一个拘留。如此大的悬殊,是典型的同一行为不同处理。其次,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矮个维族仅为轻微伤,且是其首先动手,导致事态的扩大。我的情节即使是互殴,也相对较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我适用罚款而要拘留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我进行行政拘留没有事实根据,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之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并请求进行复核。
此 致
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