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02 17:56: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骆某某,女,汉族,25岁,住昌吉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
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33岁,住昌吉市某路某号附2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于2012年10月23日才登记结婚,但双方在此之前就已经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因工作原因时常在外,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只能说较短,而绝非没有。一审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财礼400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极不公平,故特提出上诉。
此 致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