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3 12:39: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投诉书
投诉人:赵某某,男,汉族,29岁,住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16号,身份证号:,
被投诉人:兖矿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硫磺沟煤矿分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硫磺沟,电话:,
投诉请求:1、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返还投诉人人事档案及《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返还安全押金5036元;2013年取暖费1650元。
事实和理由: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两家分公司分别为力拓分公司工作和硫磺沟煤矿分公司。
投诉人于2008年在力拓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9日,力拓分公司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全部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力拓分公司本应支付投诉人经济补偿金,但力拓公司并未按法律规定支付。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投诉人安排在被投诉人处工作。2013年1月13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担任掘进二队副队长,期限5年。2013年2月1日,兖矿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与投诉人签订《协议书》,将力拓分公司本应发放给投诉人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费,“以每满两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给投诉人,《协议书》还规定:如投诉人在服务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全额退回安置费。
2014年4月,因投诉人父亲在甘肃生病,无人照料,投诉人只能回家照顾父亲,于是投诉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辞职投诉书。被投诉人表示同意,但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时,却要求投诉人退回已经领取的“安置费”,投诉人不退还就不为投诉人办理离职手续,也不给投诉人退还人事档案及《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投诉人认为该款实为力拓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且公司已经违反法律规定降低了标准,现被投诉人再要求退回无任何道理可言。投诉人现已离开被投诉人处,因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成,故特投诉仲裁,请予依法解决。
此 致
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