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

时间:2012-02-21 09:07:59  作者:唐湘凌  文章分类:

唐湘凌律师: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23、管辖错误的案件能够再审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24、哪些情况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再审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案件,应当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再审: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应当再审,哪些情况属于这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所谓“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26、再审申请书应当如何撰写、递交再审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除应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27、再审案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28、提出再审的期间有无限制?过期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略有区别,两者不一致的,应该以颁布在后的司法解释为准。

29、收到再审申请后,法院如何审查并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

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7)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30、再审案件审查阶段是否可能组织听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时,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入围绕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陈述和辩论。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31、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也就是说,提审为原则,指令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具体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3)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4)当事人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5)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禁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应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再审的;(2)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提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系根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4)再审申请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5)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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