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账协议

时间:2016-10-03 14:33:20  作者:张雪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协议书

甲 方:总承包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丙  方:     房产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丙方铁力市桃山御景花园项目施工单位,乙方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人,乙方承包该项目之初向甲方交了七十万元的保证金,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保证金应予退还,但因甲方资金不便,没能及时给付。为了让该项目顺利进行,现丙方同意用该名下的房屋作价偿抵甲方欠乙方的债务。

2、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于铁力市桃山镇旅游路西侧铁力市桃山御景花园26栋 门 室,房屋建筑面积为345平方米。

甲、乙、丙三方为促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现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为甲方偿还该笔债务(甲方欠乙方七十万元保证金),并以上述房屋作价抵偿,经三方充分协商、评估,铁力市桃山镇旅游路西侧铁力市桃山御景花园26栋 门 室每平米作价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345平方米,房屋价款为862,500.00元,超出162500.00元冲抵丙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乙方与丙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方同时为乙方出具购买房屋支付价款的《收据》即862,500.00元。

二、丙方若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将甲方欠乙方的七十万保证金给付,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生效,购房款《收据》退回。若丙方在2016年8月30日前不能一次性给付乙方的七十万保证金,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生效。

三、丙方应保证在符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之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若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已经向其他第三人出售或抵押该房屋,丙方应赔偿该房款一倍的赔偿金,甲方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签署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撤销或者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乙方名下,乙方有权向甲方、丙方继续追索七十万保证金,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五、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有权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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