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30 10:07:5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说法
律师:权利人有权让侵占者搬离
当天,记者电话联系了第一个入住的刘先生。他告诉记者,自己在房子里住了五六年,门窗都是他装修的,后来转给钟先生住时,要回了1.2万元装修费。刘先生说,当时已经告知对方,房子是王翠娥女士的。对于钟先生不肯搬走,他表示无能为力。
“我们都是老人了,不想跟他们较什么劲,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难道就那么困难吗?”采访结束时,一直未开口的沈老先生无奈地说。
记者联系了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何新律师,其表示,《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王翠娥是房子的产权人,有权让侵占者搬走,如果对方拒不搬走,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经营废品收购站需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如果没有这些证件,综治办、市场监管所、消防等部门也可以依法联合取缔。
■本报记者 吴雪平 文/图
宝安日报--C4版--2013-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