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5 16:25: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矿业权的取得
在蒙古取得矿业权有两种方式,一、通过向蒙古矿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矿业权,二、购买矿主转让的矿业权
蒙古探矿权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可延期2次,每次3年。特别许可费用1、2、3年为0.1、0.2、0.3美元,4到6年为1美元,7到9年1.5美元。(每公顷)
采矿权特别许可证有效期30年,可延期2此,每次20年。费用煤和普遍分布的资源5美元,其他15美元(每公顷)。
二、矿产资源开采费
企业在蒙古开采矿产资源需向蒙古政府交纳权利金,金额:媒和普遍存在的矿产资源为企业销售收入2.5%,其他矿产资源为5%。
三、涉及有“战略意义的矿”
企业在开采有战略意义的矿时,蒙古政府有权开采企业,其入股比例最高可达到50%。
四、矿业企业环保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矿业企业有义务保持其勘探、开采范围内环境不受破坏,企业需制定环保计划、采取环保措施,并向但地政府支付其用于环保支出的50%作为保证金。
五、劳工方面的义务
矿业企业又保障当地即就业的业务,规定企业外籍劳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超过的需向当地政府交纳按当地最低工资10倍的费用。
六、优惠政策
1、在蒙古投资的外资矿业企业给与3年的免税期(所得税),3年后免税50%,
2、投资在200—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可与蒙古政府签订10年的投资合同,在合同期间得到政策环境稳定的保护,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与政府签订15年的投资合同。
3、外资矿业企业从国外进口仪器、设备用于矿采资源勘探、开发的减免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