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可否撤销赠与

时间:2013-03-01 12:00: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时夫妻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可否撤销赠与

  协议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 ,但是 ,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对赠与房产反悔了,问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

赠与的房屋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该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财产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在理论上就属于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可否撤销问题。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或者撤销呢?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协议离婚中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即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便成立。即使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也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只是该赠与物属于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物权没有转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属变更之前根据自身意愿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书只是经民政部门登记,并非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应当属于可以撤销赠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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