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一案

时间:2012-04-23 15:29:09  作者:李志  文章分类:

关于==交通肇事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俊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  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听取法庭调查审理的情况,对全案事实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交通肇事主、客观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1  年 月 日 时 分许,被告人##驾驶##号轿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往东行使,行至,当看到前方有事故车后即采取正当制动措施,因当天下雪路面薄冰湿滑,加之被告人##对他人车辆性能了解不够,采取制动后车辆失控在路面左右滑动冲入警戒区将正在路上##死亡,##轻伤,##轻微伤。本事故中被告人##既没有喝酒驾车也未有超速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更没有看到前方有事故点而不采取制动措施,且该车经技术鉴定是:“该车辆的安全运行安全技术性能在肇事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被告人##未带病作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主、客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请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重视。

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深表后悔。他在归案后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从案件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悔罪,并能当庭认罪,其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积极联系家属赔偿受害人全部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及时告知交警大队自己家属的电话并积极通过交警协助愿先期一次性赔偿死者及伤者全部民事赔偿,于是家属千方百计筹备款项于2012年 月 日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012年 月  日赔偿伤者  元,同年 月  日赔偿伤者,从而及时对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了赔偿及补偿。目前赔偿全部到位,并且被害人亲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被告人的书面材料,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使该交通肇事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四、关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交通肇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被告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1、依照商洛市中院量刑规范化实施意见对交通肇事罪规定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增加一个月刑期,即基准刑为一年七个月。然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态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及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1)、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请对被告人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2、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完全具备适用缓刑的所有条件。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提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陕西省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 月 日

 

执业机构: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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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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